2021 – 05 – 26 QT 出埃及記 22:1~15

出埃及記 22:1~15
22:1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2: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22: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22: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22:5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22:6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22:7 「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22: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22:9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22:10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22: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22: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22: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22:14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22: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 

 

1. 經文誦讀

 

2. 今天默想經文
出 22:1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2: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
 

3. 分享默想經文
(1)本章延續20章神所頒布的十誡,提到有關盜竊、財物損傷、社會責任的典章條例,將誡命的規範與懲處做進一步的說明。今天經文v1~15節的賠償條例是從十誡中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所延伸出來的細則,重點就在於如何處理賠償。v1~4節是論到偷竊、v5~6是田產損失、v7~13節是有關受託物件或牲畜的賠償問題。v14~15節則是關於借用的賠償問題。讀這些經文比較麻煩的是聖經中沒有針對律法一條一條歸類,讓人一目了然。好像神的本意並不是要頒佈一個定人的罪,懲罰人的律法,而是要人好好的活在祂面前,只是把生活中所接觸到的,一點一點的來說。或許神是通過這樣的結構告訴我們,在生活裡的事情,是隨時隨地都要操練的。並不是說像課本一樣,這一部分如何,那一部分又如何。這一點就讓我們看見神那起初的心意,神就是讓人在各方面、在任何的時刻都學習活在神的面前。

v1~4講的是我們不能夠偷盜。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。這是個「不成比例」的賠償;另因牛比羊貴重,價值比羊要大,可以幹活,是農民非常重要的生產工具,所以是「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。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產權。人犯偷竊罪,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,須雙倍償還(v4);若已不在,無從歸還,則須按一賠四或賠五的比率賠償,以杜絕貪念。另一個具阻嚇作用的例子是第v2~3,偷竊案件中將賊打死的問題:倘若盜賊在晚上被打死,打他者是不用償命,事主不須受罰,因他可能是在自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;若賊在日間被捉拿,他只需賠償所偷之物,若事主早上打死賊人,便要受處罰,因為偷盜罪不致死。

v5不能占別人的便宜。如果人任憑自己的牛羊跑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還不管,就要用自己最好的草來賠償。在這裡,雖然沒有人偷盜,但是這個是另一種形式的虧欠人,就是占人的便宜,是我們虧欠了別人,這是我們平時生活要注意的。
v6要賠償自己的過失。如果因為我們的疏忽給別人造成了損失,我們也要賠償。即使可能我們不是故意的,但是因為別人已經有損失了,我們因著不能虧欠人的原則,即使是因為我們無心的疏忽造成的別人的損失,我們要盡力彌補。

(2)v7~13要忠心別人的託付。這裡講到有幾種情況關於別人委託我們代管的財物或牲畜,我們對別人的託付要忠心,要留心不可虧欠了他人。第一種就是他人託管銀錢或傢俱若是被偷,被捉到的竊賊必須雙倍賠償;若是找不到竊賊,二造之間凡有爭訟案件的要呈到審判官那裏,以作定奪:「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」
v10~13另一種情況,代管的牲畜若不是被偷,而是代管牲畜的疏忽,造成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?有以下三個方式處理:
一、看守的人,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未曾拿鄰舍的物。這起誓,按風俗通常包含發毒咒在內。若這樣,看守的人就不必賠還了。

二、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這就證明是看守者的疏忽,那他就必須賠還本主。

三、若被野獸撕碎,這就證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,而是力有不逮之處。那麼,看守的人能帶來被野獸撕碎的證明,他就沒有責任了。
v14~15另一種是關於向人借用(雇用),遇到損傷時的條例。《啟導本聖經》──此處未說明所借為何物,很可能是借用牛、驢等,雇來耕作或負重。「本主沒有同在一處」,可能指只借用牲畜,未雇用畜主來趕牛驢。要是雇了畜主,他應照料牲畜;如有死傷,不必償還。

 

4. 今天的回應
今天經文談到律法的核心,就是不要虧欠人。其中包括許多不同的層面,不管是不能偷盜、不要占人便宜、要賠償自己的過失、要忠心別人的託付和有借有還,或是儘量不借貸等。這一切律法精神的出發點,在新約都被歸納在「愛神與愛人如己」這個大誡命之中了。一般人講中國人的毛病,總喜歡斤斤計較,但是身為天國的子民,消極方面我們不虧欠別人,積極方面我們願意主動分享出去,包括分享時間、金錢、生命、真理、福音…。懂得分享的秘訣,就是「白白得來的,也願意白白給出去」。分享的智慧,是為了叫人得著「永恆的生命與靈性最大的祝福」,求神幫助我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