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 – 08 – 17 QT 利未記 5:1~13

利未記 5:1~13
5:1 「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(或譯: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),他本是見證,卻不把所看見的、所知道的說出來,這就是罪;他要擔當他的罪孽。
5:2 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,無論是不潔的死獸,是不潔的死畜,是不潔的死蟲,他卻不知道,因此成了不潔,就有了罪。
5:3 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,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,他卻不知道,一知道了就有了罪。
5:4 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,要行惡,要行善,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,他卻不知道,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。
5:5 他有了罪的時候,就要承認所犯的罪,
5:6 並要因所犯的罪,把他的贖愆祭牲─就是羊群中的母羊,或是一隻羊羔,或是一隻山羊─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。至於他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。
5:7 「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,就要因所犯的罪,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:一隻作贖罪祭,一隻作燔祭。
5:8 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,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,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,只是不可把鳥撕斷,
5:9 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,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;這是贖罪祭。
5:10 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。至於他所犯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,他必蒙赦免。
5:11 「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,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,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;不可加上油,也不可加上乳香,因為是贖罪祭。
5:12 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,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,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;這是贖罪祭。
5:13 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,他必蒙赦免。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,和素祭一樣。」

 

 

1. 經文誦讀

 

2. 今天默想經文
利 5:5 他有了罪的時候,就要承認所犯的罪。
5:11 「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,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,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;不可加上油,也不可加上乳香,因為是贖罪祭。

 

3. 分享默想經文
(1)利未記 第五章1~13節,延續第四章贖罪祭的內容,提到三種特別違例的情況:一、作為證人,卻不如實陳述,欺騙並加害他人(匿事不報); 二、無意觸摸到不潔之物而成為不潔淨(沾染污穢); 三、冒失起誓,之後意識到不當(冒失發誓)。贖罪祭針對的問題都是屬於誤犯,並非故意,當下可能忽略,後來想起來的一些情況。v5「他有了罪的時候,就要承認所犯的罪。」對於這三種特別的情況,第一個重點不是先獻祭,而是必須「先承認我們有了罪」,然後才「獻上贖罪祭尋求赦免」。這裏罪得赦免包括二個完整的部份,第一個是承認我們犯了罪,第二個是作出必要的行動或補償,而第二步經常是被我們忽略的層面。

(2)獻祭的方法依照個人經濟能力的不同分為三種:
一、 經濟能力較好的人:母山羊 /母綿羊 — 按手 — 宰殺 — 彈血、抹血、倒血.— 將脂油與腎(腰子) — 焚燒在燔祭的壇上 — 其餘燒於營外。
二、 貧窮的人:兩隻斑鳩或雛鴿(一隻作贖罪祭,一隻作燔祭)— 揪頭 — 彈血、倒血.— 贖罪祭歸給祭司、燔祭完全燒盡。
三、 極窮者:取十分之一伊法(約2公升)細麵,不加油和乳香,祭司取一把,其餘燒於壇上。

 

4. 今天的回應
今天默想的二個重點,第一個就是誤犯的三種罪中,簡單說就是「該去做的不做,不該做的反倒去做」,這都是罪。我們一般人比較在意的是不該做的去做,但神同樣看重許多事是我們「該去做的卻沒有做到」。因為人大多數是很被動、自私、怕麻煩,這也是基督徒經常失去了在世上應當有的影響力的主因。第二個重點是不管任何人,有錢沒錢、祭司官長百姓,宗教政治領袖或販夫走卒,對神而言都是一樣的人,都需要按照能力與聖靈的提醒悔改,沒有一個人能夠例外,甚至神職人員也不行,甚至權位越高的人造成的影響力越大,感謝主!